工資是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。《勞動法》第五十條規(guī)定:“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付給勞動者本人,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”。工資的扣除必須在法律規(guī)定的情況下才被允許。《勞動法》第五十一條指出:“勞動者在法定休息和婚喪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,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。”1994年12月6日勞動部頒發(fā)的《工資支付暫行規(guī)定》第十條規(guī)定:“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。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。社會活動包括: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;當選代表出席鄉(xiāng)(鎮(zhèn))區(qū)以上政府、黨派、工會、青年團、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會議;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;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。”
由此可見,出任人民法院的證人進行訴訟活動,是依法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的行為,其權利受法律保護,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支付工資,不應扣發(fā)參加出庭作證期間的工資。
■張峰江 張小英
責任編輯:sxwork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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